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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因探视权对薄公堂,法院:尊重孩子意愿
案情回顾
齐某和张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子齐齐随母亲张某生活,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还确定齐某对儿子齐齐行使三天逗留式探望权,每月第一周周五至下一周周一齐某行使探望权。后张某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一次半天,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变更探望权行使时间为一天。但协议生效后双方因探望履行问题仍多次发生纠纷,齐某多次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这次是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探望天数。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齐齐已于2016年9月进入小学学习。由于父母纠纷不断,已经严重影响了他的学习和生活,齐齐本人表示拒绝齐某进行探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由他方抚养的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齐某与前妻离婚后,双方就探望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期间虽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对探望的方式及时间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双方又多次发生纠纷,在一审法院已形成数十起执行案件,对齐齐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综合考虑齐齐目前的年龄及心理状况,齐某应本着有利原告身心健康及维护孩子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为原则,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纠纷,应以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为前提,故一审法院认为应适当调整探望方式,应以每三个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3小时较为适宜,原告法定代理人应配合齐某履行探望权利。在今后履行探望孩子的过程中,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沟通,及时对探望时间予以调整或顺延。法院还在判决中明确了具体探望方式。一审判决后,齐某提出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齐齐目前的年龄及心理状况,认为齐某应本着有利孩子身心健康及维护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为原则,行使探望的权利,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说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对方未及时支付抚养费而拒绝其探望要求,或者因离婚时产生的怨恨未消,心结未了,为了报复对方而妨碍对方探望孩子。对此,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种种理由进行抗辩,如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或者剥夺探望权的情形存在,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均会支持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的探望要求,但这一切都要围绕着一个目的,那就是一切为了孩子。
来源:天津政法报
制作:张鹤凡
原标题:《夫妻离异因探视权对薄公堂,法院:尊重孩子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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